甲外國機構投資人來台投資委任乙銀行擔任其保管機構及國內代理人,乙銀行不得為甲之下..-阿摩線上測驗
山山 (2020/05/22): ★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 第 8 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行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所得之收益,得分配予國 外受益憑證受益人。但資本利得及股票股利以已實現者為限。 第 14 條 境外華僑及外國人投資國內證券,其投資本金、投資收益及以借券方 式賣出有價證券之價金,得申請結匯。但資本利得及股票股利部 分,以已實現者為限。
★「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第21條第2款及第3款規定之令 金管證券字第1060004899號 令 三、境外外國機構投資人擔任議借交易出借人者,借券人提供之國內現金擔保 品,核非屬該境外外國機構投資人匯入之「投資本金」或「投資收益」, 依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不得 申請結匯。 境外外國機構投資人以借券方式賣出有價證券之價金申請結匯,應視為投 資本金之匯出,其申請匯出投資本金之新臺幣金額,不得超過其匯入投資 本金淨額兌換成新臺幣之餘額。 | 檢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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