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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與刑事訴訟法(大意)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甲夥同乙殺丙報仇,丙被刺二刀後,乙因覺得與丙無冤無仇,毋需致丙於死地,遂勸甲罷手,甲不聽勸,乙只好打110,此時恰好巡邏警察路過將丙送醫救治,幸未死亡。請問依修正後刑法第27條第2項之規定,甲、乙之行為如何論斷?
(A)因丙未死亡,甲、乙二人成立殺人罪之中止未遂,減輕或免除其刑
(B)因丙未死亡乃是警察恰好路過送醫急救,非因防止行為所致,甲、乙二人成立殺人罪障礙未遂,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得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
(C)雖丙未死亡乃是警察恰好路過送醫急救,但乙已盡力為防止行為,故甲成立殺人罪障礙未遂,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乙成立殺人罪之中止未遂,減輕或免除其刑
(D)乙打110不是防止行為,甲、乙二人均成立殺人罪障礙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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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非常簡單
1F
飛雲覆月 小一上 (2013/01/11)
第27條(中止犯)

  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因己意中止或防止其結果之發生者,減輕或免除其刑。結果之不發生,非防止行為所致,而行為人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亦同。 
  前項規定,於正犯或共犯中之一人或數人,因己意防止犯罪結果之發生,或結果之不發生,非防止行為所致,而行為人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亦適用之。

甲夥同乙殺丙報仇,丙被刺二刀後,乙因覺得與丙無冤無仇,毋需致丙於死地,遂勸甲罷手..-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