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載入中..請稍候..
【系統公告】頁面上方功能列及下方資訊全面更換新版,舊用戶可再切回舊版。
前往查看
我想開課
●
公告
搜尋
回報
註冊
登入
功能列表
課程筆記
循序
試卷
寫作批改
NEW!
錯題
自由
考試秘書
考試一覽表
近期刊誤
最近測驗
未完成試卷
冠軍賽
精熟測驗
各科能力分析
打氣工具
私人筆記
打卡
考用行事曆
我上傳的試卷
收錄的題目
按讚的題目
發表的討論
查單字
收錄的試卷
好友
加值服務
商城
鑽石兌換商城
NEW!
加值訂單查詢
VIP專區
VIP與詳解卡管理
VIP功能介紹
下載題庫專區
下載題庫
試題查詢
序號兌換
活動
密技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大意)題庫
下載題庫
上一題
下ㄧ題
查單字:
關
甲夥同乙殺丙報仇,丙被刺二刀後,乙因覺得與丙無冤無仇,毋需致丙於死地,遂勸甲罷手,甲不聽勸,乙只好打110,此時恰好巡邏警察路過將丙送醫救治,幸未死亡。請問依修正後刑法第27條第2項之規定,甲、乙之行為如何論斷?
(A)因丙未死亡,甲、乙二人成立殺人罪之中止未遂,減輕或免除其刑
(B)因丙未死亡乃是警察恰好路過送醫急救,非因防止行為所致,甲、乙二人成立殺人罪障礙未遂,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得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
(C)雖丙未死亡乃是警察恰好路過送醫急救,但乙已盡力為防止行為,故甲成立殺人罪障礙未遂,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乙成立殺人罪之中止未遂,減輕或免除其刑
(D)乙打110不是防止行為,甲、乙二人均成立殺人罪障礙未遂。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
95 年 - 95 警察升官等考試_警正_消防人員:刑事法(刑法、刑事訴訟法)#8525
答案:
登入後觀看
難度:
非常簡單
0.854
討論
私人筆記( 0 )
1F
飛雲覆月
小一上 (2013/01/11)
第27條(中止犯)
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因己意中止或防止其結果之發生者,減輕或免除其刑。結果之不發生,非防止行為所致,而行為人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亦同。
前項規定,於正犯或共犯中之一人或數人,因己意防止犯罪結果之發生,或結果之不發生,非防止行為所致,而行為人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亦適用之。
檢舉
你可以購買他人私人筆記。
查單字:
關
錯在阿摩,贏在考場
給我們一個讚,讓我們可以做的更好!
登入後,將不會看到此視窗
甲夥同乙殺丙報仇,丙被刺二刀後,乙因覺得與丙無冤無仇,毋需致丙於死地,遂勸甲罷手..-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