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夫與乙妻於民國99 年12 月生下一子A,如甲、乙對A 應從父姓或母姓無法達成協議時, A 之從姓應如何決定?
(A)一律從父姓
(B)一律從母姓
(C)由法院決定從父姓或從母姓
(D)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父姓或從母姓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28), B(8), C(309), D(2183), E(1) #410247

詳解 (共 4 筆)

#1233565

民法

第1059條

Ⅰ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未約定或約定不成者,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之。→D
Ⅱ子女經出生登記後,於【未成年前】,得由父母以【書面約定】變更為父姓或母姓。
Ⅲ子女【已成年】者,得變更為父姓或母姓
Ⅳ前二項之變更,各以【一次】為限。
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得依父母之一方或子女之請求,為子女之利益,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
一、父母離婚者。
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
三、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者。
四、父母之一方顯有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之情事者。

27
0
#1080125
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未約定或約定 不成者,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之。 子女經出生登記後,於未成年前,得由父母以書面約定變更為父姓或母姓 。 子女已成年者,得變更為父姓或母姓。 前二項之變更,各以一次為限。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得依父母之一方或子女之請求,為子女之利益 ,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 一、父母離婚者。 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 三、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者。 四、父母之一方顯有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之情事者。
11
0
#1048128
是1059不是1059-1
8
0
#853830
1059-1
1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