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失蹤滿七年,下列何者得聲請法院為死亡之宣告?
(A)遺產稅之徵收機關
(B)戶籍機關
(C)國庫
(D)警察機關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602), B(934), C(1331), D(608), E(0) #455960

詳解 (共 10 筆)

#726458
所謂「利害關係人」,係指對於死亡宣告於法律上有利害關係之人而言。例如失蹤人的配偶、繼承人、法定代理人、受贈人、債權人、人壽保險金受領人、國庫及其他因失蹤人死亡宣告,有身分上或財產上利害關係之人。
實務上不承認遺產稅徵收機關是利害關係人
209
9
#817277
失蹤人屆滿期限,如無繼承人,其財產歸國庫所有,因此國庫可為利害關係人。
行政法歷屆考題。
48
0
#818018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87)法律 字第 002602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7 年 02 月 26 日
資料來源:
法務部法規諮詢意見 (四) 下 (92年6月版) 第 125 頁
相關法條:
民法 第 8 條  ( 85.09.25 ) 
要旨:
民法第八條
全文內容:按民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 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宣告。」所稱「利害關係人」,一般學者通說, 係指失蹤人之配偶、繼承人、法定代理人、債權人、受贈人、國庫及其他 就死亡宣告有身分上或財產上利害關係人之人而言 (施啟揚著「民法總則 」第七十七頁、王澤鑑著「民法總則」第八十頁參照) ,惟公務人員與國 家之間為公法上之關係,其服務機構並非上開規定所稱之「利害關係人」 (參考司法院院解字第三二三○號解釋) ,似不能聲請法院宣告其所屬公 務人員死亡 (前司法行政部六十四年一月十五日台六十四函民字第○○三 九○號函參照) 。是以本件黃員失蹤亡已達法定年限,其服務機關 (外交 部) 不宜以「利害關係人」之身分向法院聲請宣告死亡,惟仍得依同條項 (民法第八條第一項) 之規定,為維護公益,避免失蹤人之法律關係長期 陷於不確定狀態中,函請檢察官向失蹤人住所地法院聲請死亡宣告。 參考法條:民法 第 8 條 (85.09.25)
42
0
#1482065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70)法律 字第 2954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70 年 02 月 25 日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一冊) (81年5月版) 第 63、1259 頁
相關法條:
民法 第 8 條  ( 19.12.26 ) 
非訟事件法 第 49 條  ( 69.07.04 ) 
要旨:
民法第八條第一項及非訟事件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所稱之利害關係人, 指失蹤人之配偶、繼承人、法定代理人、債權人、受贈人、人壽保險金受 贈人、人壽保險金受領人、國庫及其他就死亡宣告有身分上及財產上利害 關係之人而言,不動產之共有人亦為該條之利害關係人。 參考法條:民法 第 8 條 (74.06.03) 非訟事件法 第 49 條 (75.04.30)
31
0
#843933
國庫也是利害關係人   (作到這題的確會想翻白眼= =)
24
1
#754720
法院為死亡之宣告,由利害關係人與檢察官聲請
 
所謂「利害關係人」,係指對於死亡宣告於法律上有利害關係之人而言。例如失蹤人的配偶、繼承人、法定代理人、受贈人、債權人、人壽保險金受領人、國庫及其他因失蹤人死亡宣告,有身份上或財產上利害關係之人。
實務上不承認遺產稅徵收機關是利害關係人
23
2
#933490

程怡 新版 4-17 遺產稅徵收機關、戶籍機關、警察機關,非利害關係人

23
1
#1458706
民法1185條係指被繼承人之遺產(在此指經清算後的賸餘) 無繼承人認領即收歸國庫 換言之 按民法8條所謂利害關係人之定義 國庫可替失蹤人做死亡宣告 然後經同法1185條之要件 得將被繼承人遺產受歸自己所有 這可能為同法8條之利害關係人之情形 所以任何可能可以直接收到被繼承人財產的一方 都有可能是民法8條的利害關係人
17
0
#1442200
國家就是合法且最大的O力機關阿!!
15
1
#725461
由"利害關係人與檢察官"聲請,國庫算什麼?

遺產稅之徵收機關   才算是 利害關係人吧?
10
7

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6026868
未解鎖
18.                ...
(共 557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3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