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將A屋出售於乙之後,又將同屋出售於丙並辦畢所有權移轉登記,則乙可對甲主張:
(A)撤銷權
(B)代位權
(C)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
(D)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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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9), B(84), C(689), D(6615), E(0) #161108
統計: A(199), B(84), C(689), D(6615), E(0) #161108
詳解 (共 5 筆)
#489857
本題典型一屋二賣
甲、乙→買賣,債權關係
甲一屋二賣→又賣給丙,並將所有權移轉於丙
乙對甲可主張→二人為債之關係,甲不履行其交屋之義務…自然是債之不履行來請求賠償
甲、乙→買賣,債權關係
甲一屋二賣→又賣給丙,並將所有權移轉於丙
乙對甲可主張→二人為債之關係,甲不履行其交屋之義務…自然是債之不履行來請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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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0053
債務不履行的損害賠償聽起來就像是專有名詞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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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33055
請求權基礎
審查順序:契->類->無->物->不->侵->其他
契約上的請求權:
大致可分為【履約請求權】與【次契約請求權】兩種類型,
前者如買賣標的物交付請求權、買賣價金請求權,
後者如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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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9850
為什麼 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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