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對乙有 100 萬元之貸款債權。另基於甲、乙間之買賣契約,乙對甲有 150 萬元之價金債權、甲對乙有得主張同時履行抗辯之標的物交付請求權。於前述二債權已符合抵銷要件時,以下敘述何者正確?
(A)甲、乙皆得主張抵銷
(B)甲得主張抵銷、乙不得主張抵銷
(C)甲不得主張抵銷、乙得主張抵銷
(D)甲、乙皆不得主張抵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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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92), B(198), C(59), D(39), E(0) #244044

詳解 (共 10 筆)

#370702
第 334 條二人互負債務,而其給付種類相同,並均屆清償期者,各得以其債務,與 他方之債務,互為抵銷。但依債之性質不能抵銷或依當事人之特約不得抵 銷者,不在此限。 前項特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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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0404
這一題好像有爭議參: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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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8367

最高法院於92年台上字118號判決中表示:「按二人互負債務,而其給付種類相同,並均屆清償期者,各得以其債務與他方之債務,互為抵銷,但依債之性質不能抵銷或依當事人之特約不得抵銷者不在此限,民法第三百三十四條第一項定有明文,而主動債權之附有同時履行抗辯權者,性質上即不許抵銷,否則無異剝奪對方之抗辯權。...」可知台灣實務上亦認為,附有同時履行抗辯的債權不能供作抵銷。 來源:維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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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71349

此為個人依據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118號判決整理:


案例事實:

甲乙成立兩個買賣契約

第一個契約:乙向甲訂購貨物,甲已交貨乙未交價金,所以甲對乙有100萬債權

第二個契約:乙向甲訂購貨物,甲已交貨乙已交價金,但是因為契約解除,所以乙對甲有150萬的債權,甲則是可以請求乙返還已交付的貨物


上述第二個契約甲對乙有同時履行抗辯權,亦即乙須交付貨物,甲才交付價金150萬,如果此時乙主張抵銷,就等同甲對於貨物返還的請求權被剝奪,故乙不得主張抵銷


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118號判決要旨:按二人互負債務,而其給付種類相同,並均屆清償期者,各得以其債務與他方之債務,互為抵銷,但依債之性質不能抵銷或依當事人之特約不得抵銷者不在此限,民法第三百三十四條第一項定有明文,而主動債權之附有同時履行抗辯權者,性質上即不許抵銷,否則無異剝奪對方之抗辯權。本件上訴人固有依法解除另件買賣契約,請求被上訴人返還其已付價金之權利,然依民法第三百六十九條規定,買賣標的物與其價金之交付,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習慣外,應同時為之。又契約解除時,當事人雙方回復原狀之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由他方所受領之給付物,應返還之,為同法第二百五十九條第一款所明定。足見被上訴人對於上訴人請求其返還另件之買貨價金,得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請求上訴人給付其交付之貨品。自不許上訴人以其對被上訴人另件之返還價金債權與被上訴人之系爭價金債權,主張抵銷。縱種類相同之主動債權附有抗辯權而被動債權未附抗辯權,仍宜解為性質上不能抵銷,蓋如附有同時履行之抗辯,而受動債權無此抗辯時,如許其抵銷,即與無故剝奪被抵銷人之抗辯權無異。是被上訴人對於上訴人另件之同時履行抗辯權既未歸於消滅,且其就另件債務之存在又有爭執,即與前開抵銷之要件不合,上訴人尚無權以另件貨款(價金)主張與系爭價金相互抵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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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64191
條件一:抵銷要件:給付種類相同、均屆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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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27641
考選部公布為a題目已說明2債權已符合抵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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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8027
甲有抗辯權,乙可以抵銷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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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4046
同意5F,建議答案為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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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3135
原本答案為A,修改為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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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12323
解答是看懂了,那麼為什麼不是D?乙也有抗辯權吧,更何況<主動債權之附有同時履行抗辯權者,性質上即不許抵銷>,否則無異剝奪對方之抗辯權,既然不能抵銷,那麼甲為何又能主張抵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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