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死亡時有配偶乙、母丙、兄丁、妹戊、子A、女B及孫子女C、D,此外別無其他親屬。甲死亡時留下遺產120萬元,並未留下遺囑。請問依民法規定,甲之遺產將如何分配?
(A)A、B各60萬元
(B)乙、A、B各40萬元
(C)乙、丙、A、B各30萬元
(D)乙、丙、丁、戊、A、B、C、D各1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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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4), B(1332), C(126), D(16), E(0) #329369
統計: A(24), B(1332), C(126), D(16), E(0) #329369
詳解 (共 5 筆)
#1015062
有配偶時,其與各順序血親繼承人共同繼承時之應繼分為:1.與直系血親卑親屬同為繼承人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
配偶與父母或兄弟姐妹同為繼承時 配偶得1/2
配偶與祖父母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之2/3
題意 當然繼承人-乙配偶 第一順位繼承人有子A女B 共計三人 故均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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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9815
| 第 1138 條 |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
| 第 1144 條 | 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
一、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
與他繼承人平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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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2509
大概搞清楚了。
民法第1144條(應繼分):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
一、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
二、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
三、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三分之二。
四、無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為遺產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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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2508
不懂耶! 配偶乙的應繼分是1/2,不就該拿$60萬,其直系血親卑親屬子A與女B,不就各拿$3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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