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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34. 甲為離島交通船的船長,一日滿載乘客前往離島,行至中途,輪機室起火,交通船有沈沒之危險,所有乘客均穿好救生衣物跳入海中,惟船長並無救生衣,為求活命,乃奪走乘客 A 的救生圈,先行跳入海中漂浮,致使 A 因無救生圈而溺斃。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奪走救生圈之行為,為逃生行為,係屬於緊急避難的不得已行為,不罰
(B)甲為船長,負有特別之義務,卻先行逃生,雖違背道義,但尚不須負刑事責任,不罰
(C)甲為逃生而奪走救生圈,致 A 溺斃,雖屬於避難行為,但法益權衡仍有過當,應承擔過當之責
(D)甲為船長,負有特別之義務,不得主張緊急避難,仍應承擔刑事責任


答案:D
難度: 簡單
最佳解!
鄭業翰 高三上 (2012/11/23)
中華民國刑法 第 24 條: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罰。.....看完整詳解
5F
小步 大四下 (2018/05/09)

to s0985137 

行為是緊急避難

若是搶一個救生衣就能生存,但卻搶了十幾個,就是避難過當

6F
Kevin Chen 高二上 (2020/04/19)


船員法第73條一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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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F
ST 國三上 (2023/05/20)
回樓上 ,會是避難過當。原因在於生命法益是無從比較性,沒有所謂你的生命比別人的生命重,而去衡量。既無法比較實務+通說認為不符狹義合比例原則,僅不具有期待可能性,而不處罰。

34. 甲為離島交通船的船長,一日滿載乘客前往離島,行至中途,輪機室起火,交通船..-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