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犯數罪,分別被判 A 罪 3 年、B 罪 7 年、C 罪 10 年、D 罪 15 年。依據現行刑法數罪併罰之規定,應在何種刑度範圍定其執行刑?
(A)3 年與 15 年之間
(B) 3 年與 20 年之間
(C) 15 年與 20 年之間
(D)15 年與 30 年之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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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70), B(114), C(343), D(3687), E(2) #194473

詳解 (共 6 筆)

#231634

刑法51


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
    ,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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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6644
台灣電力公司101年職員級企管類法緒

刑法規定之有期徒刑,其最高上限為幾年? ( 答案A.C皆對 )
(A) 30年 
(B) 25年 
(C) 20年 
(D) 10年

刑法第 33 條  
主刑之種類如下:
一、死刑。
二、無期徒刑。
三、有期徒刑:二月以上十五年以下。但遇有加減時,得減至二月未滿,或加至二十年
四、拘役:一日以上,六十日未滿。但遇有加重時,得加至一百二十日。
五、罰金: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

=> 題目並未說明單一有期徒刑或是合併的上限,所以台電官方答案給A或C。
單一有期徒刑( 刑法第 33 條 ):二十年
數罪併罰        ( 刑法第 51 條 ):三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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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9759
刑法第 51 條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
一、宣告多數死刑者,執行其一。
二、宣告之最重刑為死刑者,不執行他刑。但罰金及從刑不在此限。
三、宣告多數無期徒刑者,執行其一。
四、宣告之最重刑為無期徒刑者,不執行他刑。但罰金及從刑不在此限。
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
六、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前款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一百二十日。
七、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
八、宣告多數褫奪公權者,僅就其中最長期間執行之。
九、宣告多數沒收者,併執行之。
十、依第五款至第九款所定之刑,併執行之。但應執行者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與拘役時,不執行拘役。
依本題:
1. 最長期為D 罪 15 年
2. 各刑合併之刑期為3+7+10+15=35,但不得逾三十年
所以甲之刑期為15~3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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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85075
刑法第51條簡單說就是 不得低於個別刑期...
(共 60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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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7443

限制加重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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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6604
所以單一有期徒刑不得超過15年但是合併可以到30這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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