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本題目:甲男乙女欲結婚,請問下列何種情形,甲乙不得結婚? (A)甲男曾與乙女之母親結婚,後因不孕而離婚 (B)甲 18 歲,乙 17 歲 (C)甲之祖母與乙之祖母為二親等之親姊妹 (D)甲之父母為丙、丁,乙之父母為戊、己,丙、己各自與前配偶離婚後,丙、己結婚修改成為甲男乙女欲結婚,請問下列何種情形,甲乙不得結婚? (A)甲男曾與乙女之母親結婚,後因不孕而離婚 (B)甲 18 歲,乙 17 歲 (C)甲之祖母與乙之祖母為二親等之親姊妹 (D)甲之父母為丙、丁,乙之父母為戊、己,丙、己各自與前配偶離婚後,丙、己結婚
C:甲之祖母與乙之祖母為二親等之親姊妹 →旁系血親6親等
民法
第983條
Ⅰ與左列親屬,不得結婚︰
一、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
二、【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者】。但因收養而成立之四親等及六親等旁系血親,輩分相同者,不在此限。
三、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同者。
Ⅱ前項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姻親關係消滅後,亦適用之。
Ⅲ第一項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因收養而成立之直系親屬間,在收養關係終止後,亦適用之。
甲男乙女欲結婚,請問下列何種情形,甲乙不得結婚? (A)甲男曾與乙女之母親結婚,..-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