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發現鄰居乙的房子失火,甲奮勇救火,法律上構成「無因管理」,性質上屬於:
(A)法律行為
(B)準法律行為
(C)事實行為
(D)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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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4), B(129), C(896), D(5), E(0) #326095

詳解 (共 5 筆)

#787570
無因管理所以發生法律上效果,並非由於管理人具有法效意思使然,管理人的行為苟具有一定要件
即發生法律上效果。而無因管理的成立以管理人有為本人管理事務意思為必要,此即管理意思。
管理人無須將此意思特為表示,只須主觀上有使管理所生利益歸屬本人之意思即足。故此意思並非
法效意思,僅屬人的精神作用而已。所以無因管理並非法律行為,其性質屬於事實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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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22428
包括: (1)遺拾得失物、無因管理、來貨...
(共 88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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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22426
事實行為是指直接根據當事人行為結果的事實...
(共 40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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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22415
不考慮當事人意思的法律規定,而僅關心當事...
(共 70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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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1767
第172條(無因管理人之管理義務)
  未受委任,並無義務,而為他人管理事務者,其管理應依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以有利於本人之方法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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