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積欠乙基於同一消費借貸契約關係所生本金、利息及清償債務之費用,均已屆清償期。如甲為清償而提出之給付不足清償全部債務,而須決定抵充之順序時,以下敘述何者正確?
(A)僅甲得指定抵充之順序
(B)僅乙得指定抵充之順序
(C)甲、乙皆得指定抵充之順序
(D)甲、乙得約定抵充之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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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74), B(147), C(84), D(634), E(0) #366068
統計: A(274), B(147), C(84), D(634), E(0) #366068
詳解 (共 10 筆)
#602173
321是欠很多種不同的債務 323是一個債務而衍生出其它不同種類的債
裁判字號:19年上字第989號
裁判日期:民國 19 年 01 月 01 日
資料來源: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上冊(民國 16-77 年民事部分)第 202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上冊(民國 16-87 年民事部分)第 213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上冊(民國 16-92 年民事部分)第 127、207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民國 16-94 年民事部分)第 180 頁
相關法條:
民法 第 323 條 ( 18.11.22 ) 民法 第 323 條 ( 18.11.30 )
要旨:
債務人對於同一債權人負有原本及利息數宗債務,苟其給付不足清償全部債務,除經債權人同意,得先充原本後充利息外,應先充利息後充原本,不許債務人僅以一方之意思予以變更。
所以雙方是可以約定償債順序的...應該是這樣吧@@
所以雙方是可以約定償債順序的...應該是這樣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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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9078
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清償人指定抵充之債務)
對於一人負擔數宗債務,而其給付之種類相同者,如清償人所提出之給付,不足清償全部債額時,由清償人於清償時,指定其應抵充之債務
民法第三百二十三條(不同種類債務之抵充順序)清償人所提出之給付,應先抵充費用,次充利息,次充原本。其依前二條之規定抵充債務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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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5291
對於一人負擔數宗債務而其給付之種類相同者,如清償人所提出之給付,不足清償全部債額時,由清償人於清償時,指定其應抵充之債務。
清償人不為前條之指定者,依左列之規定,定其應抵充之債務:
一、債務已屆清償期者,儘先抵充。
二、債務均已屆清償期或均未屆清償期者,以債務之擔保最少者,儘先抵充;擔保相等者,以債務人因清償而獲益最多者,儘先抵充;獲益相等者,以先到期之債務,儘先抵充。
三、獲益及清償期均相等者,各按比例,抵充其一部。
清償人所提出之給付,應先抵充費用,次充利息,次充原本;其依前二條之規定抵充債務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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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49623
原則上是由甲乙自行約定
若沒約定才依民法321~323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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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8648
如果在考場頭昏昏應該就選A了,不過現在多看幾次,覺得題目已經排除321適用,也就是322所指的清償人不為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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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3732
d沒有錯應該是沒什麼疑問
321那個好像其實比較像是好幾個債務的情形下由債務人指定,如a欠b300萬欠c200萬,而這題好像比較像適用323,基於一個債務而衍生出其它不同種類的債,如利息費用之類的,我是這樣想,自己看難免會對法條有誤解,有錯請幫忙修改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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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264
可能要回歸私法自治 契約自由吧
再說,A的答案也挺狹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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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5297
最佳解的法條內容有誤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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