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087 條
未成年子女,因繼承、贈與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為其特有財產。
第 1088 條
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由父母共同管理。
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有使用、收益之權。但非為子女之利益,不得處分之。
甲(父)乙(母)之子為丙,丙年 10 歲,甲乙之好友丁遺贈丙房屋一棟。下列敘述,..-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