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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含總則、物權、親屬與繼承)題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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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男)乙(女)於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二十八日結婚後,甲乙欲約定夫妻財產制,下列何項並非甲乙得約定而選擇者?
(A)分別共有財產制
(B)共同財產制
(C)勞力所得共同財產制
(D)分別財產制
民法(含總則、物權、親屬與繼承)
-
97 年 - 97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三等_法制:民法(純選擇)#4716
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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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適中
0.527
討論
私人筆記( 0 )
最佳解!
謝承孝
小六下 (2013/04/24)
約定財產制共分為三種1.民法第1031條:一般共同財產制2.民.....
看完整詳解
檢舉
1F
黃叮
高二上 (2012/12/02)
民法1041
檢舉
2F
魏鈺玹
高三上 (2013/02/21)
第 1041 條
夫妻得以契約訂定僅以勞力所得為限為共同財產。 前項勞力所得,指夫或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取得之薪資、工資、紅利、獎 金及其他與勞力所得有關之財產收入。勞力所得之孳息及代替利益,亦同 。 不能證明為勞力所得或勞力所得以外財產者,推定為勞力所得。 夫或妻勞力所得以外之財產,適用關於分別財產制之規定。 第一千零三十四條、第一千零三十八條及第一千零四十條之規定,於第一 項情形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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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男)乙(女)於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二十八日結婚後,甲乙欲約定夫妻財產制,下列何項..-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