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制度法 第 2 條
委辦事項:指地方自治團體依法律、上級法規或規章規定,
在上級政府指揮監督下,執行上級政府交付辦理
之非屬該團體事務,而負其行政執行責任之事項。
核定:指上級政府或主管機關,對於下級政府或機關所陳報之事項,
加以審查,並作成決定,以完成該事項之法定效力之謂。
備查:指下級政府或機關間就其得全權處理之業務,依法完成法定效力後, 陳報上級政府或主管機關知悉之謂。
當下級政府或機關間就其得全權處理之業務,依法完成法定效力後,陳報上級政府或主管機..-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