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當多數民眾認為縣議會所制定的法規不利人民時,公民有權依一定的程序決定保留或..-阿摩線上測驗
1F lys36.wordpre 研一上 (2023/03/05)
(0880113 制定) 地方制度法 第 16 條 直轄市民、縣(市)民、鄉(鎮、市)民之權利如下: 一、對於地方公職人員有依法選舉、罷免之權。 二、對於地方自治事項,有依法行使創制、複決之權。 三、對於地方公共設施有使用之權。 四、對於地方教育文化、社會福利、醫療衛生事項,有依法律及自治法規享受之權。 五、對於地方政府資訊,有依法請求公開之權。 六、其他依法律及自治法規賦予之權利。
理由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