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對於中央及地方公務人員,認為有失職或違法情事,涉及刑事部分,應移送下列何者處理?
(A)行政院
(B)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C)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D)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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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 B(902), C(41), D(1157), E(0) #197976

詳解 (共 6 筆)

#439372

第 97 條 監察院經各該委員會之審查及決議,得提出糾正案,移送行政院及其有關 部會,促其注意改善。 監察院對於中央及地方公務人員,認為有失職或違法情事,得提出糾舉案 或彈劾案,如涉及刑事,應移送法院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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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7286
監察院-->對事糾正-->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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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9936

 

原因

交由處理之機關

彈劾

監察法第6條(彈劾案之提議原因) 監察委員對於公務人員認為有違法或失職之行為者,應經二人以上之提議向監察院提彈劾案。

監察法第8條(彈劾案之提出) 彈劾案經提案委員外之監察委員九人以上之審查及決定成立後,監察院應即向懲戒機關提出之。彈劾案向懲戒機關提出後,於同一案件如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經審查後,應送懲戒機關併案辦理。

糾舉

監察法第19條(糾舉權之行使)

    監察委員對於公務人員認為有違法或失職之行為,應先予停職或其他急速處分時,得以書面糾舉,經其他監察委員三人以上之審查及決定,

 監察院送交被糾舉人員之主管長官或其上級長官,其違法行為涉及刑事或軍法者,應逕送各該管司法或軍法機關依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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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監察院(對像)糾正事(行政院)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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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74221

涉及刑事,應移送法院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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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63989
送公務員懲戒>>>
104年5月20日公務員懲戒法第24條第1項修正為:「各院、部、會首長,省、直轄市、縣(市)行政首長或其他相當之主管機關首長,認為所屬公務員有第二條所定情事者,應由其機關備文敘明事由,連同證據送請監察院審查。但對於所屬薦任第九職等或相當於薦任第九職等以下之公務員,得逕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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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
    公務員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有懲戒之必要者,應受懲戒:
    一、違法執行職務、怠於執行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
    二、非執行職務之違法行為,致嚴重損害政府之信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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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https://www.judicial.gov.tw/tw/cp-1654-2841-26477-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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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4948723
未解鎖
第 97 條 監察院經各該委員會之審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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