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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刑事訴訟法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54. 直接審理原則為刑事訴訟法上的重要原則,試問,下列何者,在實務上仍認其有證據能力,而不受上述原則之限制?
(A)當庭朗讀目擊證人在審判外陳述的文書
(B)當庭朗讀扣押物清單
(C)證人所在不明,當庭朗讀其警詢筆錄
(D)當庭朗讀司法警察之調查報告


答案:C
難度: 適中
最佳解!
97141346 國二下 (2016/08/03)
上面很多人解釋了,我白話的說明一下:(A)→不得做為證據,因「被告以外之人」+「審判外陳述」,符合159I傳聞法則(B)→不得作為證據,因為可以實物提示就應將實物陳列,可參考99年度台上字2800號判決。(C)→得做為證據,規定在159-3第3款(D)→不得作為證據,依159-4之立法理由,文書需有公示姓+例行性才得為證據,警察調查報告太具個案性,且不是任何人都可檢閱。99年台上2800判決節錄:第164 條第1 項明定「審判長應將證物提示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使其辨認」,即原則上物證必須透過調查證據程序以實物顯現於審判庭,使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辨認,始得.....看完整詳解
5F
snoopy75smb 研二下 (2018/07/28)

(A)當庭朗讀目擊證人在審判外陳述的文書(X;傳聞證據,原則排除)

(B)當庭朗讀扣押物清單(X;應實物提出)

(C)證人所在不明,當庭朗讀其警詢筆錄(O)

(D)當庭朗讀司法警察之調查報告(X;個案性文書,原則不得當證據)

刑事訴訟法 第 159 條 (傳聞法則之適用及例外)
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
前項規定,於第一百六十一條第二項之情形及法院以簡式審判程序或簡易判決處刑者,不適用之。其關於羈押、搜索、鑑定留置、許可、證據保全及其他依法所為強制處分之審查,亦同。

刑事訴訟法 第 164 條 (普通物證之調查)
審判長應將證物提示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使其辨認。
前項證物如係文書而被告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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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F
祝各位考生上岸 大一上 (2021/08/05)

B選項有疑慮。

早期實務(92台上4879):須實物提示。

現今實務多數(97台上1355、99台上2800、101台上2085)應採不須實物提示說,僅須朗讀證據清單,除非於證物同一性有爭議時才須實務提示。

少數實務(101台上2821):原則須實物提示,例外於須鑑定之物、具高度危險性之物、須集中保管之物、性質不適於提示之物時方不須實物提示。

最佳解引用99台上2800判決,說明原則須實物提示,但各位可以上判決書查詢,該號判決應該是認為原則不須要實物提示,例外才要。而且該號判決之內容,並未見如最佳解所引用之論述內容,引用判決應詳實審查較好。

最高法院 99 年台上字第 2800 號刑事判決 判決節錄

此「實物提示」規定,於當事人對於「有無證物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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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直接審理原則為刑事訴訟法上的重要原則,試問,下列何者,在實務上仍認其有證..-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