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可以兼任下列何種職務,並不違反地方..-阿摩線上測驗
1F 心願成就 ★ 莫忘初衷 大四下 (2013/10/31)
1.其他公務員 2.公私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 3.其他民選公職人員 4.各該直轄市政府、縣 (市) 政府、鄉 (鎮、市) 公所及其所屬機關、事業機構任何職務或名義
地方制度法 § 53 直轄市議員、縣 (市) 議員、鄉 (鎮、市) 民代表,不得兼任其他公務員、公私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或其他民選公職人員,亦不得兼任各該直轄市政府、縣 (市) 政府、鄉 (鎮、市) 公所及其所屬機關、事業機構任何職務或名義。但法律、中央法規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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