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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法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票據上之債權,雖依票據法因時效或手續之欠缺而消滅,但執票人對下列何人於其所受利益之限度內,仍得請求償還? 
(A)發票人或付款人 
(B)付款人或保證人
(C)發票人或承兌人
(D)付款人或背書人


答案:登入後觀看
難度: 簡單
1F
luan635 小一上 (2013/11/08)

第二十二條(票據時效、利益償還請求權)

  票據上之權利,對匯票承兌人及本票發票人,自到期日起算;見票即付之本票,自發票日起算,三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對支票發票人自發票日起算,一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

  匯票、本票之執票人,對前手之追索權,自作成拒絕證書日起算,一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支票之執票人,對前手之追索權,四個月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其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者:匯票、本票自到期日起算;支票自提示日起算。

  匯票、本票之背書人,對於前手之追索權,自為清償之日或被訴之日起算,六個月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支票之背書人,對前手之追索權,二個月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

  票據上之債權,雖依本法因時效或手續之欠缺而消滅,執票人對於發票人或承兌人,於其所受利益之限度,得請求償還。

票據上之債權,雖依票據法因時效或手續之欠缺而消滅,但執票人對下列何人於其所受利益..-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