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物為房屋,遲付租金之總額須達多少個月之租額,經出租人定期催告,承租人仍不支付者,出租人方得終止契約?
(A)一個月
(B)二個月
(C)三個月
(D)四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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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7), B(1118), C(172), D(5), E(0) #221161

詳解 (共 2 筆)

#328342

第440條

承租人租金支付有遲延者,出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承租人支付租金,如承租人於其期限內不為支付,出租人得終止契約。
租賃物為房屋者,遲付租金之總額,非達二個月之租額,不得依前項之規定,終止契約。其租金約定於每期開始時支付者,並應於遲延給付逾二個月時,始得終止契約。
租用建築房屋之基地,遲付租金之總額,達二年之租額時,適用前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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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36305
所以押金都押兩個月咩
(共 12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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