稽核委員辦理稽核監督應公正行使職權,下列情形何者為非:
(A)就受派稽核之案件,決定 是否通知機關對採購標的進行檢、拆驗、化驗或鑑定,或邀請有關機關人員或學者、專家提供諮詢 意見或委託專業人士協助稽核;
(B)不得代採購機關訂定底價、審查投標文件、評選廠商或其他類似 情形;
(C)自行發現異常辦理稽核監督,免經稽核小組指派;
(D)不得藉稽核監督之便,蒐集與稽核監 督無關之資訊或資料,或為其他不當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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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 B(10), C(244), D(4), E(0) #1745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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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稽核委員辦理稽核監督,應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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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稽核小組作業規則第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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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稽核小組組織準則
第12條第1項
稽核小組稽核監督採購,必要時得以書面通知機關對採購標的進行檢驗、拆驗、化驗或鑑定。(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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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條
稽核委員辦理稽核監督,應公正行使職權,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假稽核監督之名,妨礙機關依法辦理採購。
二、接受不當饋贈或招待。
三、代採購機關訂定底價、審查投標文件、評選廠商或其他類似情形。(B)
四、藉稽核監督之便,蒐集與稽核監督無關之資訊或資料,或為其他不當之要求。(D)
五、洩漏應保密之稽核監督所獲資訊或資料。
六、洩漏應保密之稽核監督時間、地點及對象。
七、未經稽核小組指派,自行辦理稽核監督。(C)
八、從事足以影響稽核委員尊嚴或使一般人認其有不能公正執行職務之事務或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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