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類電信公司,外國人直接持有股份總數不得超過:


(A)二分之一


(B)三分之一


(C)四分之一


(D)百分之四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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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7), B(39), C(72), D(718), E(0) #382261

詳解 (共 1 筆)

#497904
電信法 

【修正日期】民國96年6月14日 
【公布日期】民國96年7月11日第12條(第一類電信事業營業執照)【相關罰則】第一項~§57;第三項、第五項~§62  第一類電信事業應經交通部特許並發給執照,始得營業。 
  第一類電信事業以依公司法設立之股份有限公司為限。 
 
第一類電信事業之董事長應具有中華民國國籍;其外國人直接持有之股份總數不得超過百分之四十九,外國人直接及間接持有之股份總數不得超過百分之六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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