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條:主管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機構建築物管理,公共設施,公共安全...等相關事宜.主管機關為:
(A)衛生主管機關
(B)教育主管機關
(C)勞工主管機關
(D)建設,工務,消訪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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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3), B(189), C(22), D(933), E(0) #357494
統計: A(83), B(189), C(22), D(933), E(0) #357494
詳解 (共 4 筆)
#4770306
(A)衛生主管機關:主管婦幼衛生、生育保健、早產兒通報、追蹤、訪視及關懷服務、發展遲緩兒童早期醫療、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醫療、復健及健康保險等相關事宜。
(B)教育主管機關:主管兒童及少年教育及其經費之補助、特殊教育、學前教育、安全教育、家庭教育、中介教育、職涯教育、休閒教育、性別平等教育、社會教育、兒童及少年就學權益之維護及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等相關事宜。
(C)勞工主管機關:主管未滿十五歲之人勞動條件維護與年滿十五歲或國民中學畢業少年之職業訓練、就業準備、就業服務及勞動條件維護等相關事宜。
(D)建設、工務、消防主管機關:主管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維護相關之建築物管理、公共設施、公共安全、建築物環境、消防安全管理、遊樂設施、親子廁所盥洗室等相關事宜。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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