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一條: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擔任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及中..-阿摩線上測驗
1F 113就是要上榜 國三上 (2016/04/14)
名 稱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4 年 12 月 16 日生效狀態※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連結舊法規內容 本法 104.12.16 修正之第 33-2 條,自公布後二年施行;第 90-2 條第 1 項自公布後三年施行;第 90-2 條第 2 項自公布後五年施行。法規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第 81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擔任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 及中心之負責人或工作人員: 一、曾犯妨害性自主罪、性騷擾罪,經緩起訴處分或有罪判決確定。但未 滿十八歲之人,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之罪者,不在此限。 二、有第四十九條各款所定行為之一,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三、罹患精神... 查看完整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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