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籍法§34
離婚登記,以雙方當事人為申請人。但經法院裁判離婚確定、調解或和解離婚成立或其他離婚已生效者,得以當事人之一方為申請人。
40. 經判決離婚確定或其離婚已生效者,以何者為離婚登記申請人? (A)勝訴之..-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