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自來水公司依營業章程停止供水之用戶,於2 年以內停水原因消滅申請復水時,其作業方式,下列何者錯誤?
(A)繳納復水費
(B)繳納積欠費用
(C)依新裝方式辦理
(D)繳納停水期間1/2 基本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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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6), B(30), C(1364), D(301), E(0) #440665
統計: A(76), B(30), C(1364), D(301), E(0) #440665
詳解 (共 4 筆)
#895361
第 九 條 用戶如不需用水時,得申辦停用,停用期間免計基本費,申請復水時,按用水設備口徑,繳納復水費及申請停用時當期未結算繳納之費用。 經本公司依本章程第三十九條第一項第四款停止供水之用戶,於停水原因消滅時,得申請復水。其停水期間二年以下者,申請復水時,除應繳納復水費及前積欠費用外,並應按用水設備口徑,繳納停水期間二分之一基本費。 因前二項停用或停止供水逾二年未復用、用戶新裝外線工程竣工逾二年未啟用之用戶,本公司得註銷其水籍,如再申請用水時,應依新裝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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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水超過2年,依新裝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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