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觀大學法法規內容與精神,下列敘述何者不正確?
(A)重視大學評鑑與教師評鑑
(B)大學教師聘任公開合理化
(C)明定大學校長遴選的方式
(D)確立國立大學法人化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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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76), B(233), C(450), D(2528), E(0) #111252

詳解 (共 7 筆)

#506110
公立大學法人化(public university and public corporation)係指公立大學成為「完全權利能力主體」的法律效果,不論在人事、經費和財務運用等方面,具有對外的獨立性與自主性。
所謂「法人」,乃非自然人而在法律上具有人格的組織體,自然人和法人均有權利能力,不過自然人的權利能力,係以出生為始,以死亡為終結,但是法人的權利能力,則是法律所賦予,法律賦予法人權利能力,所以法人亦為權利的主體,法人必須向主管機關登記,始得成立,才能行使其權利能力。一般而言,法人可分為公法人和私法人,公法人係指行使國家公權力或分擔其他國家事務,或協助國家推行事務,例如:地方自治團體係基於法律創設而成立,由居住在一定區域的自然人所形成的自治體,並選出其首長,獨立行使法律所賦予任務,此外基於公法(組織法)而成立,在國家特別監督之下,行使公法所賦予之特定公共任務,國家衛生研究所就是如此。至於私法人,有社團法人(二人以上社員為組織基礎,社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關)和財團法人(民法有明確規定),其中分為營利社團法人(如公司法的公司)和公益社團法人(如工具團體、商業團體)。
基於上述說明,我國公立大學要朝向公法人化,必須取得法人的資格,而法人資格取得途徑有三種:1.法律規定;2.經主管機關登記;經主管機關許可後向法院登記。於此而言,公立大學要取得法人資格,必須在大學法賦予公法人的地位,才能獲得法律上的獨立人格,對外具有獨立性,教育行政機關僅能就大學在其行使自治權決定範圍內,應在法律授權進行合法性監督,而非擴及行政裁量的適當性監督。
基本上,公立大學法人化具有如下的優點:1.公立大學具有法律上的獨立人格,在法律許可限度內,處理自身事務;2.公立大學享有更多的自治權,避免行政機關過度干預,可達到大學自治和學術自由的目標。但是由於公法人的定義仍不甚明確,未來在「公立大學法人化」的前提下,公立大學應該不是公法財團法人或公法社團法人,而是一種特殊的公法人型態,所以有賴學術界和政府機關一齊討論,集思廣益、尋求共識,並在未來大學法修訂條文中明定之。
教育部於2001年8月6日發布提出《大學教育政策白皮書》揭示「公立大學法人化」,將為未來大學運作機制法制化的重要策略,在該白皮書中對於「公立大學法人化」有如下的說明:「我國公立大學自行承擔包括財務在內之校務責任日趨明顯,而私立大學接受政府補助之比例也不斷升高,公私立大學之運作差異正在減少中。因此,我國公立大學應考慮仿照美、德、法等國大學之模式,走向法人化。即使近期內尚有困難,也宜先成立董事會或諮詢委員會,使全校師生明瞭本身為一事業體之工作同仁,校長乃接受董事會之遴聘,來領導全體教職員推動校務。 」(第35頁)準此而言,我國未來「公立大學法人化」,將是一個重要發展趨勢,若能依此方向進行,法律加以明定並全力執行,則公立大學將更為自由化、效率化和彈性化,大學自治的理念也可更加落實。
參考資料:吳清山、林天佑著《教育新辭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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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9596
我國公立大學應考慮仿照美、德、法等國大學之模式,走向法人化。即使近期內尚有困難,也宜先成立董事會或諮 詢委員會,使全校師生明瞭本身為一事業體之工作同仁,校長乃接受董事會之遴聘,來領導全體教職員推動校務。 」(第35頁)準此而言,我國未來「公立大學法人化」,將是一個重要發展趨勢,若能依此方向進行,法律加以明定並全力執行,則公立大學將更為自由化、效率 化和彈性化,大學自治的理念也可更加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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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0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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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0076

網路上找到...就是不知道有沒有關係


2003年7月,「國立大學法人法」完成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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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7820
國立大學法人法     查無此法
可否告知聯結 感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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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96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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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54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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