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市)改制為直轄市,原縣(市)及鄉(鎮、市)自治法規除有繼續適用之必要外,應如何處理?
(A)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廢止之
(B)由原縣(市)及鄉(鎮、市)政府於改制時各自廢止之
(C)由原縣(市)政府於改制時一併廢止之
(D)由改制後之直轄市政府廢止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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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39), B(458), C(634), D(5024), E(0) #344009
統計: A(439), B(458), C(634), D(5024), E(0) #344009
詳解 (共 6 筆)
#437606
地方制度法第 87-2 條
縣(市)改制或與其他直轄市、縣(市)合併改制為直轄市,原直轄市、 縣(市)及鄉(鎮、市)自治法規應由改制後之直轄市政府廢止之;其有繼續適用之必要者,得經改制後之直轄市政府核定公告後,繼續適用二年 。
縣(市)改制或與其他直轄市、縣(市)合併改制為直轄市,原直轄市、 縣(市)及鄉(鎮、市)自治法規應由改制後之直轄市政府廢止之;其有繼續適用之必要者,得經改制後之直轄市政府核定公告後,繼續適用二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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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8511
應由改制後之直轄市政府廢止之;其有繼續適用之必要者,得經改制後之直轄市政府核定公告後,繼續適用二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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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1694
其實第12題題目就有答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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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27202
(A)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廢止之(X)
(B)由原縣(市)及鄉(鎮、市)政府於改制時各自廢止之(X)
(C)由原縣(市)政府於改制時一併廢止之(X)
(D)由改制後之直轄市政府廢止之(O)
地方制度法 第 87-2 條 (改制後自治法規之廢止及繼續適用)
縣(市)改制或與其他直轄市、縣(市)合併改制為直轄市,原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自治法規應由改制後之直轄市政府廢止之;其有繼續適用之必要者,得經改制後之直轄市政府核定公告後,繼續適用二年。
(B)由原縣(市)及鄉(鎮、市)政府於改制時各自廢止之(X)
(C)由原縣(市)政府於改制時一併廢止之(X)
(D)由改制後之直轄市政府廢止之(O)
地方制度法 第 87-2 條 (改制後自治法規之廢止及繼續適用)
縣(市)改制或與其他直轄市、縣(市)合併改制為直轄市,原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自治法規應由改制後之直轄市政府廢止之;其有繼續適用之必要者,得經改制後之直轄市政府核定公告後,繼續適用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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