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聯邦政府高階行政官員之任命同意權為下列何者之權限?
(A)參議院
(B)眾議院
(C)總統
(D)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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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126), B(717), C(960), D(34), E(0) #153085
統計: A(3126), B(717), C(960), D(34), E(0) #153085
詳解 (共 4 筆)
#137865
(1) 共同職權 -- 金融事務,稅務,州際間事務,國際貿易,國防事務,向外國宣戰,移民事務,設立郵局等,兩院都有權提出法案但稅務與預算法案祇有眾議院可以提出 。
(2) 眾議院職權 -- 稅收法案及預算法案的提出彈劾官員案的提出。
(3) 參議院職權 -- 決定被彈劾官員是否有罪、對總統提名官員的同意或否決、美國與外國所簽條約的認可、對徵稅法案的提議及修正。
(2) 眾議院職權 -- 稅收法案及預算法案的提出彈劾官員案的提出。
(3) 參議院職權 -- 決定被彈劾官員是否有罪、對總統提名官員的同意或否決、美國與外國所簽條約的認可、對徵稅法案的提議及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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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860
憲法規定總統僅可在得到參議院\'建議與認可\'後任命人事。須得參議院認可的政府職位包括內閣閣員、聯邦行政部門首長、大使、最高法院大法官與聯邦法院。參議院可通過法律,授權行政部門不經參議院同意任命較次要的人事。通常來說,人事提名案是參議院委員會最優先進行聽證的主體。委員會有可能阻擋人事提名,但相當少見。人事案由參議院全體審議。多數任命案會得到通過,駁回內閣人事案特別少見。 (美國歷史上僅有九次人事任命案遭徹底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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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924883
回樓上:美國聯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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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8046
那如果美國總統及副總統都被彈劾,由誰來決定是否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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