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福利法規定,為協助老人維持獨立生活之能力,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辦理那些服務?①專業人員之評估及諮詢 ②提供有關輔具之資訊 ③提供經濟補助 ④協助老人取得生活輔具 ⑤提供社交活動資訊
(A)①②③④⑤
(B)①②④
(C)①③⑤
(D)②④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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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2), B(270), C(15), D(18), E(0) #345638
統計: A(122), B(270), C(15), D(18), E(0) #345638
詳解 (共 1 筆)
#346848
第二十三條(獎勵研發老人生活所需之設備)
| 為協助老人維持獨立生活之能力,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辦理下列服務: |
| 一、專業人員之評估及諮詢。 |
| 二、提供有關輔具之資訊。 |
| 三、協助老人取得生活輔具。 |
| 中央主管機關得視需要獎勵研發老人生活所需之各項輔具、用品及生活設施設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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