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以自己名義為有效法律行為之資格,稱為:
(A)權利能力
(B)行為能力
(C)責任能力
(D)意思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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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30), B(2520), C(317), D(211), E(0) #170412

詳解 (共 3 筆)

#125003
一\\權利能力:就是享受權利負擔義務的能力,民法6人之權利能力始於生終於死亡,無論身心是否健全身體有無殘廢或受禁治產宣告都有權利能力。
二\\行為能力:一個人能獨立的發生法律上權利義務的效果。
分完全行為能力---滿20成年人or未成年人已結婚。
限制行為能力---7-20且未婚未成年人
無行為能力---民75無行為能力人意思表示無效....
三\\責任能力:不法行為應負私法上的能力,一行為人當時是否具有識別能力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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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4118
能以自己名義為有效法律行為之資格,稱為:行為能力

責任能力:不法行為應負私法上的能力,一行為人當時是否具有識別能力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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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79985
63.法人無(D)意思能力 能以自己名...
(共 65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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