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結婚之撤銷,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撤銷須於法定除斥期間內為之
(B)撤銷須以訴為之
(C)撤銷之效力不溯及既往
(D)撤銷得要求損害賠償,但非財產上之損害不得請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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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6), B(313), C(486), D(2427), E(0) #170417

詳解 (共 8 筆)

#232755
第 999   條(婚姻無效或撤銷之損害賠償)
當事人之一方,因結婚無效或被撤銷而受有損害者,得向他方請求賠償。 但他方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受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但以受 害人無過失者為限。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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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3019
第 998 條結婚撤銷之效力,不溯及既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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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5230
第 995 條        當事人之一方,於結婚時不能人道而不能治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撤銷之。但自知悉其不能治之時起已逾三年者,不得請求撤銷。
第 996 條        當事人之一方,於結婚時係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者,得於常態回復後六個月內向法院請求撤銷之。
第 997 條        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結婚者,得於發見詐欺或脅迫終止後,六個月內向法院請求撤銷之。
第 990 條        結婚違反第九百八十一條之規定者,法定代理人得向法院請求撤銷之。但自知悉其事實之日起,已逾六個月,或結婚後已逾一年,或已懷胎者,不得請求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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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3025
第 995 條當事人之一方,於結婚時不能人道而不能治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撤銷之 。 但自知悉其不能治之時起已逾三年者,不得請求撤銷。
第 996 條當事人之一方,於結婚時係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者,得於常態回復後六 個月內向法院請求撤銷之。
第 997 條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結婚者,得於發見詐欺或脅迫終止後,六個月內向法 院請求撤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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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7443

結婚撤銷之效力,不溯及既往。婚姻並非自始消滅

阿摩線上測驗: http://www.yamol.tw/examoption_crlist.php?catid=320&tab=0&offset=50#ixzz4UsVJLHn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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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3024
第 990 條結婚違反第九百八十一條之規定者,法定代理人得向法院請求撤銷之。但 自知悉其事實之日起,已逾六個月,或結婚後已逾一年,或已懷胎者,不 得請求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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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59651
第 997 條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結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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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24487
非財產上損害Immaterielle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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