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登記的總噸數規定最低以多少來計算?
(A)200噸
(B)250噸
(C)300噸
(D)350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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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9), B(201), C(804), D(92), E(0) #149447
統計: A(189), B(201), C(804), D(92), E(0) #149447
詳解 (共 7 筆)
#355667
參考海商法第二章 船舶 第一節 船舶所有權 第21條 有相關規定,節錄如下:
參考網址:http://www.6law.idv.tw/6law/law/%E6%B5%B7%E5%95%86%E6%B3%95.htm#a6
| 船舶所有人對下列事項所負之責任,以本次航行之船舶價值、運費及其他附屬費為限: |
| 一、在船上、操作船舶或救助工作直接所致人身傷亡或財物毀損滅失之損害賠償。 |
| 二、船舶操作或救助工作所致權益侵害之損害賠償。但不包括因契約關係所生之損害賠償。 |
| 三、沈船或落海之打撈移除所生之債務。但不包括依契約之報酬或給付。 |
| 四、為避免或減輕前二款責任所負之債務。 |
| 前項所稱船舶所有人,包括船舶所有權人、船舶承租人、經理人及營運人。 |
| 第一項所稱本次航行,指船舶自一港至次一港之航程;所稱運費,不包括依法或依約不能收取之運費及票價;所稱附屬費,指船舶因受損害應得之賠償。但不包括保險金。 |
| 第一項責任限制數額如低於下列標準者,船舶所有人應補足之: |
| 一、對財物損害之賠償,以船舶登記總噸,每一總噸為國際貨幣基金,特別提款權五四計算單位,計算其數額。 |
| 二、對人身傷亡之賠償,以船舶登記總噸,每一總噸特別提款權一六二計算單位計算其數額。 |
| 三、前二款同時發生者,以船舶登記總噸,每一總噸特別提款權一六二計算單位計算其數額。但人身傷亡應優先以船舶登記總噸,每一總噸特別提款權一0八計算 單位計算之數額內賠償,如此數額不足以全部清償時,其不足額再與財物之毀損滅失,共同在現存之責任限制數額內比例分配之。 |
| 四、船舶登記總噸不足三百噸者,以三百噸計算。 |
參考網址:http://www.6law.idv.tw/6law/law/%E6%B5%B7%E5%95%86%E6%B3%95.htm#a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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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2387
這個只能用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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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5687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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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4744
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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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5641
越背越覺得不合理,,,那小船要怎麼登記?? (動20頓,非動50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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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9590
可能小船非船舶的一種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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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2025
海商法 第3條
下列船舶除因碰撞外,不適用本法之規定:
一、船舶法所稱之小船。
二、軍事建制之艦艇。
三、專用於公務之船舶。
四、第一條規定以外之其他船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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