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0條(報備及查驗)【相關罰則】§70
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應於每年六月底前將上一年度之營運、財務狀況及其他有關文件,報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備查。 航港局或指定機關得隨時派員前往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船舶理貨業之事務所、營業所或其他場所為必要之查驗。業者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查驗。 前項查驗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時,應出示有關執行職務之證明文件;其未出示者,受查驗者得拒絕之。
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應於每年幾月底前將上一年度之營運財務狀況及其他有關文件,報請航..-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