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氏基金會推動菸害防治不遺餘力,曾發動一百個團體成立「臺灣拒菸聯盟」共同推動《菸害防制法》修法。關於董氏基金會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 董氏基金會的行動可視為公共利益的代表者  
(B) 董氏基金會推動修法,是公民不服從的展現  
(C) 董氏基金會屬於具有社會倡議功能的非政府組織  
(D) 董氏基金會與其他團體合作,是社會資本的展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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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3), B(2407), C(115), D(323), E(0) #417025

詳解 (共 2 筆)

#622611
「公民不服從」
簡單來說就是面對一個不合理的法律,民眾基於涉及基本公義和價值而公然去違反法律,並且在受到國家公權力的處罰時,心甘情願的接受。行政院前面的靜坐,最後和平的被抬走,就是一個「公民不服從」的例子。因此如果有人質疑為何不去申請集會,故意要被抬走是不合理時,如果瞭解何謂「公民不服從」,我想這個質疑可以化解。正如同惡法非法,如果一個惡法我們去遵守,並用惡法來反對惡法,這樣邏輯上並不通。

轉自
http://action1106.blogspot.tw/2008/11/blog-post_772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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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8130
(B) 董氏基金會推動修法,是公民不服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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