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執行處對於逃漏稅又不在查獲後限期內繳稅者,常採用下列那種強制處分?
(A)管束
(B)管教
(C)管收
(D)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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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43), B(7), C(1465), D(8), E(0) #312041
統計: A(243), B(7), C(1465), D(8), E(0) #312041
詳解 (共 1 筆)
#1083082
欠稅逾期不清償,也就是法律上說的不履行「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
而專責追稅的執行單位是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
這個單位講白話一點就是「國營的討債公司」,
逾期不還錢就會被抓去關,又稱管收,
(行執法,第11條 I、第19條 III )
一次三個月,若要必要可延長一次,
(行執法,第19條 IV )
關完出來,錢還是要還。
(行執法,第19條 V )
在管收期間,若錢還清了或是其它事項,可終止管收,
(行執法,第8條 I )
而管收之限制及停止見第21條之相關事項。
跟管收有關的另一名詞「管束」,也是對人,於情況急迫時方可為之。
(行執法,第3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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