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執行處對於逃漏稅又不在查獲後限期內繳稅者,常採用下列那種強制處分?
(A)管束
(B)管教
(C)管收
(D)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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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43), B(7), C(1465), D(8), E(0) #312041

詳解 (共 1 筆)

#1083082

欠稅逾期不清償,也就是法律上說的不履行「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

而專責追稅的執行單位是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

這個單位講白話一點就是「國營的討債公司」,

逾期不還錢就會被抓去關,又稱管收,

   (行執法,第11 I、第19 III )

一次三個月,若要必要可延長一次,

   (行執法,第19 IV )

關完出來,錢還是要還。

   (行執法,第19 V )

 

在管收期間,若錢還清了或是其它事項,可終止管收,

   (行執法,第8 I )

而管收之限制及停止見21之相關事項。

 

跟管收有關的另一名詞「管束」,也是對人,於情況急迫時方可為之。

   (行執法,第37)

http://blog.xuite.net/daniel_hky/twblog/132205766-%E4%BD%95%E8%AC%82%E3%80%8C%E7%AE%A1%E6%94%B6%E3%80%8D%3F++%28%E8%97%9D%E4%BA%BA%E8%B3%80%E4%B8%80%E8%88%AA%E7%AE%A1%E6%94%B6%E4%BA%8B%E4%BB%B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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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6942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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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收就是將積欠國家稅款、罰鍰等公法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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