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機關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交由所屬下級機關執行,稱之為:
(A)委託
(B)委任
(C)委辦
(D)行政委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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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8), B(963), C(31), D(12), E(0) #148189

詳解 (共 2 筆)

#3689924

行政程序法 第15條(行政機關將其權限委託或委任其他機關)

  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任所屬下級機關執行之。

  行政機關因業務上之需要,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不相隸屬之行政機關執行之。

  前二項情形,應將委任或委託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之,並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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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任:上級交由「有隸屬關係」之下級,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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