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抽象之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稱為:
(A)行政處分
(B)行政契約
(C)行政規則
(D)法規命令
統計: A(635), B(41), C(368), D(2916), E(0) #321843
詳解 (共 10 筆)
行政程序法§92(行政處分與一般處份之定義)
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
前項決定或措施之相對人雖非特定,而依一般性特徵可得確定其範圍者,為一般處分,適用本法有關行政處分之規定。有關公物之設定、變更、廢止或其一般使用者,亦同。
行政程序法§135(行政契約之容許性)
公法上法律關係得以契約設定、變更或消滅之。但依其性質或法規規定不得締約者,不在此限。
行政程序法§150(法規命令之定義)
本法所稱法規命令,係指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抽象之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
法規命令之內容應明列其法律授權之依據,並不得逾越法律授權之範圍與立法精神。
行政程序法§159(行政規則之定義)
本法所稱行政規則,係指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或長官對屬官,依其權限或職權為規範機關內部秩序及運作,所為非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之一般、抽象之規定。
行政規則包括下列各款之規定︰
一、關於機關內部之組織、事務之分配、業務處理方式、人事管理等一般性規定。
二、為協助下級機關或屬官統一解釋法令、認定事實、及行使裁量權,而訂頒之解釋性規定及裁量基
準。
行政處分:內容具體、確定、單方行政行為。
法規命令:針對多數不特定人、對一般事項所做的抽象規定、對外發生效果。
法規命令:
多數不特定人
抽象
對外發生法律效果
行政處分→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的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上效果的單方行政行為。
行政契約→二個以上之法律主體,以設定、變更或消滅行政法法律關係為目的,互為意思表示而合致成立之法律行為
行政規則→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或長官對屬官,依其權限或職權為規範機關內部秩序及運作,所為非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之一般、抽象之規定
法規命令→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抽象之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