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機關對於下列何種資訊,得拒絕當事人申請閱覽?
(A)行政指導有關文書
(B)施政計畫
(C)預算決算書
(D)行政決定前之擬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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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5), B(56), C(269), D(5549), E(0) #148587
統計: A(25), B(56), C(269), D(5549), E(0) #148587
詳解 (共 5 筆)
#522169
| 第 46 條 | 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行政機關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有關資料 或卷宗。但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 行政機關對前項之申請,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不得拒絕︰ 一、行政決定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文件。 二、涉及國防、軍事、外交及一般公務機密,依法規規定有保密之必要者 。 三、涉及個人隱私、職業秘密、營業秘密,依法規規定有保密之必要者。 四、有侵害第三人權利之虞者。 五、有嚴重妨礙有關社會治安、公共安全或其他公共利益之職務正常進行之虞者。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無保密必要之部分,仍應准許閱覽。 當事人就第一項資料或卷宗內容關於自身之記載有錯誤者,得檢具事實證 明,請求相關機關更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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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8511
行政程序法 第46條 第2項:
行政機關對前項之申請,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不得拒絕
一 行政程序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文件。
二 涉及國防、軍事、外交及一般公務機密,依法規規定有保密之必要者。
三 涉及個人隱私、職業秘密、營業祕密,依法規規定有保密之必要者。
四 有侵害第三人權利之虞者。
五 有嚴重妨礙有關社會治安、公共安全或其他公共利益之職務正常進行之虞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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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2698
行政決算前 可以禁止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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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2699
申請閱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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