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 第16條
機關於其組織法規規定之權限、職掌範圍內,得設附屬之實(試)驗、檢驗、研究、文教、醫療、社福、矯正、收容、訓練等機構。前項機構之組織,準用本法之規定。
行政機關於其組織法規規定之權限,職掌範圍內所設實(試)驗、檢驗、研究、文教、醫療..-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