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下列何者屬於敵意環境式的性騷擾?
(A) 對於能幹女上司取笑她會嫁不出去
(B) 教授要求學生陪吃飯換取及格分數
(C) 老闆暗示員工提供性服務獲得升遷
(D) 上司藉著工作之便趁機吃員工豆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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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57), B(70), C(238), D(530), E(0) #416995
統計: A(1557), B(70), C(238), D(530), E(0) #416995
詳解 (共 10 筆)
#622717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2條規定將性騷擾區分為兩大類型,
「敵意工作環境性騷擾」意指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任何人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對其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致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
「交換式性騷擾」意指雇主對受僱者或求職者為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作為勞務契約成立、存續、變更或分發、配置、報酬、考績、陞遷、降調、獎懲等之交換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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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6267
A) 對於能幹女上司取笑她會嫁不出去 ->發表侮辱或歧視個人性徵的言論、講述黃色笑話等「性別騷擾」的行為
(B) 教授要求學生陪吃飯換取及格分數 ->公司主管以解僱或開除等威脅、學校教師利用成績評定手段,要求當事人與其交往等「性要脅」行為
(C) 老闆暗示員工提供性服務獲得升遷 ->提出性要求,以作為如調職升遷、成績及格等利益交換的「性賄賂」行為
(D) 上司藉著工作之便趁機吃員工豆腐 ->對員工熊抱襲胸或吃豆腐、教師以課業輔導藉機對學生毛手毛腳等輕蔑「性挑逗」的行為
(B) 教授要求學生陪吃飯換取及格分數 ->公司主管以解僱或開除等威脅、學校教師利用成績評定手段,要求當事人與其交往等「性要脅」行為
(C) 老闆暗示員工提供性服務獲得升遷 ->提出性要求,以作為如調職升遷、成績及格等利益交換的「性賄賂」行為
(D) 上司藉著工作之便趁機吃員工豆腐 ->對員工熊抱襲胸或吃豆腐、教師以課業輔導藉機對學生毛手毛腳等輕蔑「性挑逗」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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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3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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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騷擾 |
類型 |
意涵 |
舉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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敵意環境式 |
在校園或職場中輕忽性騷擾防治工作,致使員工、師生處於性騷擾的敵意環境中 |
在公共場合貼色情海報、發表侮辱或歧視個人性徵的言論、講述黃色笑話等「性別騷擾」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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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主管對員工熊抱襲胸或吃豆腐、教師以課業輔導藉機對學生毛手毛腳等輕蔑「性挑逗」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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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換式 |
校園或職場中握有權力者,利用職權之便向當事人提出違反其意願的性要求 |
公司主管或學校教師對當事人提出性要求,以作為如調職升遷、成績及格等利益交換的「性賄賂」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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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主管以解僱或開除等威脅、學校教師利用成績評定手段,要求當事人與其交往等「性要脅」行為 |
來源:龍騰文化 公民與社會1 第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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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6289
(D) 上司藉著工作之便趁機吃員工豆腐
敵意工作環境性騷擾」意指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任何人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對其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致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
也對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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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0803
D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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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8946
唔,我也是猜D,但在性別工作平等法裡找不到相關情境,只有在性騷擾防治法裡找到..@@||..,結論只能說D是性騷擾防治法,而非性別工作平等法。
性騷擾防治法 第 25 條
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前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性騷擾防治法 第 25 條
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前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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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5113
所以D也對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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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8759
徵求勇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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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4248
未何不是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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