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何種情形,可申請改名?
(A)甲、乙居住同一縣3個月以上姓名完全相同
(B)銓敘時發現丙、丁名字完全相同
(C)戊受宣告強制工作上訴中
(D)己駕車過失致人死,被判3個月有期徒刑確定
統計: A(132), B(504), C(358), D(1217), E(6) #187832
詳解 (共 10 筆)
(C) 的情況是可以的沒錯,可能沒人去申請釋疑,所以才會這樣。
不贊同11F說的
考選部給的解答正確率大家有目共睹
C明明是對的選項,硬要說服自己以考選部為主而不主動去申請釋疑
可知有時候差個兩分就上了,也不是不可能。
上訴中代表判決尚未確定,因此是可以改名的
請問法條出處?
姓名條例第七條並未有D選項之敘述?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改名:
一、同時在一機關、機構、團體或學校服務或肄業,姓名完全相同者。
二、與三親等以內直系尊親屬名字完全相同者。
三、同時在一直轄市、縣 (市) 居住六個月以上,姓名完全相同者。
四、銓敘時發現姓名完全相同,經銓敘機關通知者。
五、與經通緝有案之人犯姓名完全相同者。
六、命名文字字義粗俗不雅或有特殊原因者。
依前項第六款申請改名者,以二次為限。但未成年人第二次改名,應於成
年後始得為之
依據姓名條例12條
二、受宣告強制工作或交付感訓處分之裁判"確定者"。不得改名
請問(C)戊受宣告強制工作"上訴中",不能改名嗎??
21F明顯硬凹,
就法條來看,本條第二項就有規定不得改名的期間了,
上訴期間到判決確定前怎麼會在規定的範圍之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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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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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申請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 一、經通緝或羈押者。 二、受宣告強制工作或交付感訓處分之裁判確定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而未受緩刑或易科罰金之宣告者。但過 失犯罪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不得申請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之期間,自裁判 確定之日起至執行完畢滿三年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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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來就學理來看
強制工作和感訓處分(這個已經廢止了)都是屬於保安處分的一種,
保安處分於裁判時與刑罰一併宣告之(刑法第96條),因此根本不可能分開來看
如果把它硬拆成兩段,就會變成一個要判決確定一個不用,你可以說出理由嗎?
連受有期徒刑宣告都要裁判確定才適用了,在更強調教化的保安處分,
怎麼可能在適用上會比受有期徒刑還要嚴?
請問此與「確定判決」有何不同。
依司法院網站「確定判決」名詞解釋為:
我國民事訴訟法針對法院判決的救濟方式是向上級法院提起上訴,因此若判決依法律規定已經不得再上訴時,這個判決即為確定,至於判決不得再上訴的原因,可能是因原告或被告放棄上訴,或是案件已經最終審法院判決。
如果依此解釋:不得再上訴,這個判決即為「確定判決」
反之,題目為「受宣告強制工作上訴中」,即表示「非確定判決」
以下何種情形,可申請改名?
x(A)甲、乙居住同一縣3個月以上姓名完全相同 6個月
x(B)銓敘時發現丙、丁名字完全相同
v(C)戊受宣告強制工作上訴中 自裁判 確定之日起至執行完畢滿三年止
v(D)己駕車過失致人死,被判3個月有期徒刑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