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依據「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辦法」之規定,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之範圍,不包括下列那一種畢業程度之學力鑑定?
(A)高級中學
(B)職業學校
(C)專科學校
(D)大學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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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 B(33), C(14), D(194), E(1) #299367
統計: A(18), B(33), C(14), D(194), E(1) #299367
詳解 (共 3 筆)
#5863776
已修法
自學進修國民教育學力鑑定考試辦法
(原名稱: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辦法;新名稱:自學進修國民教育學力鑑定考試辦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8 年 11 月 15 日
第 2 條
自學進修國民教育學力鑑定考試(以下簡稱學力鑑定考試)之範圍如下:
一、國民小學。
二、國民中學。
*補充
自學進修高級中等教育學力鑑定考試辦法
發布日期:民國 103 年 01 月 09 日
第 2 條
自學進修高級中等教育畢業程度學力鑑定考試(以下簡稱學力鑑定考試)之範圍如下:
一、相當於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之畢業程度。
二、相當於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之畢業程度。
自學進修專科學校學力鑑定考試辦法
發布日期:民國 108 年 11 月 20 日
第 3 條
參加學力鑑定考試之應考資格如下:
一、年滿二十二歲,持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護照或我國政府核發之有效居留證明文件。
二、具有前款資格,並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具有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程度之學歷,並取得乙級以上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乙級以上技術士證之資格。
(二)取得乙級以上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乙級以上技術士證之資格後,取得與該技術士證相關之二年以上工作經驗。
前項第一款報考資格年齡,採計至應試當日。前項第二款第二目所定二年以上工作經驗,得以連續或累計方式採計。
第一項第二款相當於技術士證資格及其對應科表之認定事項,由教育部會商各相關證照之核發機關後定之。
自學進修國民教育學力鑑定考試辦法
(原名稱: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辦法;新名稱:自學進修國民教育學力鑑定考試辦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8 年 11 月 15 日
第 2 條
自學進修國民教育學力鑑定考試(以下簡稱學力鑑定考試)之範圍如下:
一、國民小學。
二、國民中學。
*補充
自學進修高級中等教育學力鑑定考試辦法
發布日期:民國 103 年 01 月 09 日
第 2 條
自學進修高級中等教育畢業程度學力鑑定考試(以下簡稱學力鑑定考試)之範圍如下:
一、相當於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之畢業程度。
二、相當於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之畢業程度。
自學進修專科學校學力鑑定考試辦法
發布日期:民國 108 年 11 月 20 日
第 3 條
參加學力鑑定考試之應考資格如下:
一、年滿二十二歲,持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護照或我國政府核發之有效居留證明文件。
二、具有前款資格,並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具有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程度之學歷,並取得乙級以上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乙級以上技術士證之資格。
(二)取得乙級以上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乙級以上技術士證之資格後,取得與該技術士證相關之二年以上工作經驗。
前項第一款報考資格年齡,採計至應試當日。前項第二款第二目所定二年以上工作經驗,得以連續或累計方式採計。
第一項第二款相當於技術士證資格及其對應科表之認定事項,由教育部會商各相關證照之核發機關後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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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78998
第 2 條
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以下簡稱學力鑑定考試)之範圍,包括下列各種
畢業程度之學力鑑定:
一、國民小學。
二、國民中學。
三、專科學校。
根據考試辦法第2條
答案應改為a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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