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依鐵路法第71條規定,在列車內乘坐非供旅客乘坐之車廂或機車者,處一千五百元以上七千五百元以下罰緩;係由下列何機關執行?
(A)鐵路機構
(B)交通部
(C)警察機關
(D)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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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22), B(1045), C(3024), D(139), E(15) #395670

詳解 (共 10 筆)

#638234
第72條(罰則)    
        
         前三條規定之處罰,得由警察機關為之。

 §69、70、71 得由警察機關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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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9367

最新修正 :

鐵路法第 72 條 :

第68條之1至前一條規定之處罰 , 交通部得委託警察機關或鐵路機構執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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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8275

第 71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七千五百元以下罰鍰

一、列車行駛中,攀登、跳車或攀附隨行。

二、列車行駛中,坐立出入臺階或妨礙關閉或擅自開啟車門不聽禁止。

三、無故滯留或乘坐於不提供載客服務之車廂或機車,致生危害安全之虞,不聽勸離。

四、不按規定處所出入車站或上下車,不聽勸阻。

五、未經許可在車廂或站區內向旅客或公眾募捐、銷售物品或散發廣告物品,不聽勸阻。

六、拒絕鐵路站車人員查票。

七、於車廂或站區隨地吐痰、檳榔汁、拋棄紙屑、任意張貼物品或其他未

    經允許書寫、污穢車廂、站區或路線設備之行為。

八、未經許可或未依鐵路機構規定攜帶動物進入站區或車廂,不聽勸阻。

九、未經許可在鐵路站區範圍內設攤、搭棚架或擺設筵席,不聽勸阻。

十、滯留於車站出入口、驗票閘門、售票機、電扶梯或其他通道,致妨礙旅客通行或使用,不聽勸離。

十一、無故躺臥於車廂內或月台上之座椅,不聽勸阻。

有前項或第六十八條之一各款情形之一者,鐵路站、車人員並得視情節強

制其離開站、車或鐵路區域;其未乘車區間之運費,不予退還。

 

罰額更改了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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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1848
回樓上,交通部是屬於管理層面,實際"執行...
(共 39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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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1494
依七十二條可得知,只要罰額沒超過五干元的皆可由警察機關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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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3069

是的 , 沒錯 ... (^_^)

它如果再這樣出的話而選項是這樣的話那就有爭議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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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2438
這題可能要請板大作修改 , 因為AC都對 , 所以算是複選題 ...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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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26414

請問交通部沒辦法罰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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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2558
原本答案為C,修改為A,C
(共 15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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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22749
第72條 第六十八條之一至前條規定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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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2 筆)

私人筆記#4140787
未解鎖
第 68-1 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
(共 801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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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6355195
未解鎖
重點整理⋯⋯⋯⋯⋯⋯⋯⋯⋯⋯⋯⋯⋯⋯⋯⋯...
(共 905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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