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複選題
48. 火災受害人得向消防機關申請火災證明,此證明內容包括:
(A)火災發生時間
(B)火災發生地點
(C)火災發生原因
(D)財產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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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24), B(1732), C(495), D(175), E(3) #1869734

詳解 (共 5 筆)

#3293826
細則第 27 條I火災受害人或利害關係人...
(共 66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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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81321
細則27
火災受害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申請火災證明
前項證明內容以火災發生時間及地點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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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12951

火災證明:時間地點 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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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53198
2024年已修法,不僅限於時間與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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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申請人為自然人者,其姓名及地址;申請人為法人或團體者,其名稱、事務所或營業所與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姓名及地址。
  2. 起火戶 : 最先發生火災之地點。建築物火災應記載地址,如無地址,得以地號、附近地標等方式表示;車輛、船舶火災,應記載車牌號碼或船舶編號。
  3. 起火處 : 起火戶中之具體起火位置,如廚房、浴室、駕駛座或引擎等。
  4. 起火原因 : 歸類於消防機關公務統計編報表之火災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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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7334
的確這題已經失效了
法規名稱: 火災證明及火災調查資料申請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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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或利害關係人10年內得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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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災證明:只有時間、地點
火災調查資料:上述+最先起火戶、起火原因、起火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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