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汽車駕駛人有以下那些情形,因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A)未領有駕駛執照駕車 (B)駕駛執照經吊銷、註銷或吊扣期間駕車 (C)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或其相類似之管制藥品駕車 (D)未攜帶駕駛執照駕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