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12.請問關於宿舍管理之敘述,下列何者有誤?
(A)獨院居住者,其安全由借用人自行負責。
(B)宿舍管理機關變更時,借用人應配合搬遷。
(C)多房間職務宿舍之設備及家具,不得由機關提供。
(D)國立學校教師於借調期間有續借原任學校宿舍,且經學校同意者,得同時借用學校與借調機關之宿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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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0), B(112), C(678), D(1236), E(3) #1834487

詳解 (共 6 筆)

#2941716

第10點

宿舍借用人調職、離職、停職、留職停薪或退休時,除法律或本手冊另有規定外,應在三個月內遷出;受撤職、休職或免職處分時,應在一個月內遷出;在職死亡時,其遺族應在三個月內遷出。但宿舍借用人因養育三足歲以下之子女依法留職停薪者,不在此限。
違反前項規定,屆期不遷出者,應依宿舍借用契約辦理;其為現職人員者,並應議處。
國立學校教師於借調期間有續借原任學校宿舍,且經學校同意者,得於借調期間就學校宿舍與借調機關宿舍擇一借用

第12點

宿舍有下列情形之一時,管理機關得終止借用契約,借用人應配合搬遷
(一)倒塌、毀損致不堪居住。
(二)因公共設施開闢或為應各機關發展需要而拆除。
(三)用途變更、用途廢止、管理機關變更等
(四)其他無法繼續為宿舍使用或有特別考量,管理機關須收回時。

第15點


宿舍內外應經常保持整潔,其整潔事項應由借用人自行辦理。但單房間職務宿舍之公共區域,得由事務管理單位派員辦理。

宿舍之安全,由借用人共同維護獨院居住者,由借用人自行負責

多房間職務宿舍之設備及家具不得由機關提供單房間職務宿舍內必備之設備及家具,由管理機關視經費狀況,自行規定種類、數量供借,借用人不得指定添置
借用人得按本機關供應設備及家具種類、數量,填具設備及家具借用申請單(格式範例如附件八),送經事務管理單位填發家具借用登記卡後,撥交借用人簽收。
宿舍借用人搬離宿舍時,應通知事務管理單位,並將所借宿舍、設備及家具點交清楚。如有短缺或故意毀損者,應依規定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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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21325
(D)國立學校教師於借調期間有續借原任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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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41596
國立學校教師於借調期間有續借原任學校宿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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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93743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11 月 27 日

十三、職務宿舍基本生活必備之設備及家具,由管理機關視經費狀況自行規定種類及數量供借,借用人不得指定添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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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21369
國立學校教師於借調期間有續借原任學校宿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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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37444
請問C為什麼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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