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13 依戶籍法規定,由下列何者聲請死亡宣告,得免經催告程序,由戶政事務所逕行登記?
(A)利害關係人
(B)檢察官
(C)被宣告者之住所地警察局
(D)法院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423), B(999), C(111), D(374), E(1) #523859
統計: A(423), B(999), C(111), D(374), E(1) #523859
詳解 (共 8 筆)
#3092052
戶籍法:
第三十九條 死亡宣告登記,以聲請死亡宣告者或利害關係人為申請人。
第四十八條之一
下列戶籍登記,免經催告程序,由戶政事務所逕行為之:
一、死亡宣告登記。
二、喪失中華民國國籍之廢止戶籍登記。
三、撤銷前款登記之撤銷戶籍登記。
四、撤銷中華民國國籍之撤銷戶籍登記。
五、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之撤銷戶籍登記。
六、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之廢止戶籍登記。
又
民法第8條第1項:
「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
民事訴訟法第626條第1項:
「宣告死亡之聲請,專屬失蹤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
所以,本題答案不只一個,請阿摩更正
所以,本題答案不只一個,請阿摩更正
13
1
#1213840
戶籍法第四十八條於104年1月21日修正
1F的紅字解釋已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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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3707533
同意樓上所述。依戶籍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4 年 01 月 21 日):
第48-1條 下列戶籍登記,免經催告程序,由戶政事務所逕行為之:一、死亡宣告登記。
第14條 死亡或受死亡宣告,應為死亡或死亡宣告登記。
檢察機關(選項B)、軍事檢察機關、醫療機構於出具相驗屍體證明書、死亡證明書或法院(選項D)為死亡宣告之裁判確定後,應將該證明書或裁判要旨送當事人戶籍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第39條 死亡宣告登記,以聲請死亡宣告者或利害關係人(選項A)為申請人。
另根據內政部戶政司網站:
遭遇特別災難未尋獲屍體,尚不足確定其確已死亡,仍應先為失蹤人口之註記,俟利害關係人(選項A)或檢察官(選項B)向法院(選項D)聲請為死亡宣告後,再辦理死亡宣告登記。
建議本題答案應修正為A,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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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9732
戶籍法 #48:戶籍登記之申請,應於事件發生或確定後三十日內為之。但出生登記至遲應於六十日內為之。前項戶籍登記之申請逾期者,戶政事務所仍應受理。
戶政事務所查有不於法定期間申請者,應以書面催告應為申請之人。但由檢察官聲請死亡宣告、喪失中華民國國籍或臺灣地區人民身分者之廢止戶
籍登記,得免經催告程序,由戶政事務所逕行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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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5192991
亂改答案 傻眼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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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47793
答案應為A、B
沒有D!!
⋯俟利害關係人(選項A)或檢察官(選項B)向法院(選項D)聲請為死亡宣告後⋯
A、B向D聲請——>D不是聲請人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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