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13 依戶籍法規定,由下列何者聲請死亡宣告,得免經催告程序,由戶政事務所逕行登記?
(A)利害關係人
(B)檢察官
(C)被宣告者之住所地警察局
(D)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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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23), B(999), C(111), D(374), E(1) #523859

詳解 (共 8 筆)

#3092052

戶籍法:

第三十九條  死亡宣告登記,以聲請死亡宣告者利害關係人為申請人。

第四十八條之一  

下列戶籍登記,免經催告程序,由戶政事務所逕行為之:

一、死亡宣告登記。

二、喪失中華民國國籍之廢止戶籍登記。

三、撤銷前款登記之撤銷戶籍登記。

四、撤銷中華民國國籍之撤銷戶籍登記。

五、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之撤銷戶籍登記。

六、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之廢止戶籍登記。


民法第8條第1項:
「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
民事訴訟法第626條第1項:
「宣告死亡之聲請,專屬失蹤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

所以,本題答案不只一個,請阿摩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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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3840
戶籍法第四十八條於104年1月21日修正
1F的紅字解釋已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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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6085
戶籍法已修訂,又依據[死亡資料通報辦法]...
(共 185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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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07533

同意樓上所述。依戶籍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4 01 21 日):

第48-1條 下列戶籍登記,免經催告程序,由戶政事務所逕行為之:一、死亡宣告登記

第14條 死亡或受死亡宣告,應為死亡或死亡宣告登記。

檢察機關(選項B)、軍事檢察機關、醫療機構於出具相驗屍體證明書、死亡證明書或法院(選項D)為死亡宣告之裁判確定後,應將該證明書或裁判要旨送當事人戶籍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第39條 死亡宣告登記,以聲請死亡宣告者或利害關係人(選項A)為申請人。

另根據內政部戶政司網站

遭遇特別災難未尋獲屍體,尚不足確定其確已死亡,仍應先為失蹤人口之註記,俟利害關係人(選項A)檢察官(選項B)法院(選項D)聲請為死亡宣告後,再辦理死亡宣告登記。

建議本題答案應修正為A,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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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9732
戶籍法 #48:戶籍登記之申請,應於事件發生或確定後三十日內為之。但出生登記至遲應於六十日內為之。前項戶籍登記之申請逾期者,戶政事務所仍應受理。 戶政事務所查有不於法定期間申請者,應以書面催告應為申請之人。但由檢察官聲請死亡宣告、喪失中華民國國籍或臺灣地區人民身分者之廢止戶 籍登記,得免經催告程序,由戶政事務所逕行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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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92991

亂改答案 傻眼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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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07547
原本答案為B,修改為A,B,D
(共 17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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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47793

答案應為A、B

沒有D!!

⋯俟利害關係人(選項A)檢察官(選項B)法院(選項D)聲請為死亡宣告後⋯

A、B向D聲請——>D不是聲請人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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