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13 依最高行政法院之見解,公法義務之義務人不服執行機關所為行政執行措施,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
(B)執行機關認其無理由者,應送直接上級主管機關於 30 日內決定之
(C)執行措施具行政處分之性質者,其後續救濟仍應踐行訴願程序
(D)義務人不服該直接上級主管機關所為異議決定者,皆不得提起行政訴訟
統計: A(52), B(250), C(593), D(1197), E(9) #1608412
詳解 (共 10 筆)
(A)行政執行法 第9條 I.
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執行命令、執行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
(B)行政執行法 第9條 II.
前項聲明異議,執行機關認其有理由者,應即停止執行,並撤銷或更正已為之執行行為;認其無理由者,應於十日內加具意見,送直接上級主管機關於三十日內決定之
(C)(D)最高行政法院97年12月份第3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
行政執行法第9條旨在明定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於執行命令、執行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如何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以及執行機關如何處理異議案件之程序,並無禁止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於聲明異議而未獲救濟後向法院聲明不服之明文規定(C),自不得以該條規定作為限制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訴訟權之法律依據,是在法律明定行政執行行為之特別司法救濟程序之前,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如不服該直接上級主管機關所為異議決定者,仍得依法提起行政訴訟(D)
http://nwjirs.judicial.gov.tw/FINT/PrintFInt04.asp?hir=all&N0=&sel_jword=&N1=&N2=&N3=&Y1=107&M1=4&D1=1&Y2=107&M2=4&D2=30&kt=&kw=&keyword=&sdate=20180401&edate=20180430&ktitle=&lc1=&lc2=&lc3=&hi=all&EXEC=%ACd++%B8%DF&datatype=dtype&typeid=C&recordNo=1注意新實務見解~最高行政法院107年4月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
不服執行命令之聲明異議,不用訴願直接提起行政訴訟!
這題答案目前確實是C,D沒錯
聲明異議的性質為相當訴願程序,不服聲明異議之決定,逕提行政訴訟即可。
參考網頁:https://www.lawbank.com.tw/news/NewsContent_print.aspx?NID=152281.00
最高行政法院 107 年 4 月份第 1 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
決議:...因此,對具行政處分性質之執行命令不服,經依行政執行法第 9 條之聲明異議程序,應認相當於已經訴願程序,聲明異議人可直接提起撤銷訴訟。本院 97 年 12 月份第 3 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三)決議末句:「其具行政處分之性質者,應依法踐行訴願程序」,應予變更。
※行政執行法上之執行措施,性質上多屬事實行為,若干如「命提供相當擔保」、「限制住居」等則具有行政處分之性質
(C)執行措施具行政處分之性質者,其後續救濟應踐行撤銷訴訟程序
(D)義務人不服該直接上級主管機關所為異議決定者,得提起行政訴訟